一、法律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其中第四款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
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我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共三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一) 职业病危害定义
1、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种危害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义
1、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是指一个具有预防职能和技术水平的服务机构,通过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代表提供技术服务,帮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以促进劳动者体力与脑力健康,使工作适合于劳动者的生理特点。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程序
1、接触项目委托;
2、现场调查:包括单位概况;原辅料,产品、副产品及中间产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生产工艺流程及投料方式;生产设备类型、数量及分布;劳动定员及工作班制;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3、制订检测方案;
4、检测前准备: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现场采样检测记录及相关辅助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5、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
6、实验室检测:指对现场采集的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样品的实验室分析和浓度测定;
7、数据处理:对原始采样记录和原始检测记录分析整理的过程;
8、检测报告编制:是对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浓度或强度及分布的归纳总结和结论;
9、检测报告审核签发:报告编制完成后,经过检测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以及质量监督人员的逐次核对确认后,由授权签字人签发,加盖资质印章和检测机构检测专用印章即可发送给委托方。